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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池质量上的问题引发诉讼 两家上市公司各执一词矛盾何在?

发布日期:2025-01-26 19:26:38作者: 新闻中心

  (SZ300068,股价16.8元,市值150.9亿元)均就所涉诉讼事项披露了新的进展。

  根据南都电源的公告,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南都电源提供的案涉合同项下的是不是真的存在根本质量上的问题,案涉合同是不是满足解除条件,南都电源是否应当向赔偿相应的损失。

  根据新日股份披露的公告,2019年7月,新日股份与南都电源签订《产品交易基本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新日股份向南都电源采购,双方就相关品质衡量准则及违约责任进行了明确约定。

  后双方签订的《质量协议书》《Narada磷酸铁锂电池(两轮车电池组系列)产品规格书》亦分别约定了批量性质量上的问题的判定标准、对应赔偿责任等事项。

  新日股份称,交易履行过程中,公司依约支付了绝大部分货款,南都电源陆续向公司及公司客户交付的部分锂电池出现批量性质量上的问题。新日股份就质量上的问题处理、违约损失赔偿等事项与南都电源开展沟通协商,但南都电源迟迟未能给出有效解决方案,为此,新日股份向法院提起诉讼。

  南都电源方面则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新日股份使用该批电池生产电瓶车后整车销售至B端公司开拓共享电瓶车业务。在客户实际使用的过程中,受投放政策、客户使用维护不当等多种原因,电池出现泡水、损坏等问题,客户及新日股份付费让公司做维修。但此后经过维修的该批电池应用在共享电瓶车上,开始陆续出现了一些问题。后期双方就电池质量上的问题及处置出现严重分歧并提起诉讼。

  基于上面讲述的情况,新日股份请求解除与南都电源之间签订的相关交易合同及补充协议,请求判令南都电源自行负担成本回收剩余的及未交付的锂电池,并支付对应赔付款合计3.55亿元;请求判令南都电源支付批量性质量上的问题赔偿金4895万元;请求判令南都电源赔偿各项损失总计1.61亿元,本案诉讼费用由南都电源承担。

  近日,新日股份收到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2023)苏02民初53号】,法院一审判决解除双方之间签订的交易合同及补充协议;南都电源向新日股份支付1亿元;驳回新日股份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87.37万元,由南都电源负担50.88万元,由新日股份负担236.49万元。

  1月17日,《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就诉讼方面问题采访新日股份,但公司方面表示,由于涉及客户隐私,不便多加评论,具体以公开信息为准。

  对新日股份提出的电池质量上的问题,南都电源回复《每日经济新闻》记者称,前期已于2022年11月对用户使用的电池产品送检到质量技术监督检测中心,检验结果均为合格,公司不承担召回和赔偿责任。

  此外,南都电源还和记者说,根据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书内容,在实际诉讼过程中,南都电源及新日股份均提交法院进行电池鉴定,经鉴定全部符合国家标准,也符合《产品规格书》的要求,南都电源作为出卖人向新日股份交付符合品质衡量准则货物的合同义务已经完成。

  “但基于案涉合同项下的电池客观上不适宜再立即进入消费终端市场流通,案涉合同不适宜强制履行,应当解除为宜,但由于公司并不存在根本违约行为,相关损失由公司和新日股份一同承担。”南都电源表示。

  为何不适宜再立即进入消费终端市场流通?根据南都电源披露的公告,法院认为,近年来,我国有关部门出台了众多动力锂电池有关政策规划,以鼓励和规范我国动力锂电池行业的发展。但任何新领域、新行业的发展都伴随着技术不断的升级完善,被新技术淘汰的旧技术作为新领域、新行业、新产品的发展风险,不能一律归结于产品质量不合格。

  南都电源补充表示,基于合同解除,新日股份将退还相应货物、南都电源退还相应货款。基于货物交付及诉讼时间较久,目前锂电池的价格已经一下子就下降,预计带来相应损失;公司在以前年度已计提与本案相关预计负债3000万元,公司将根据公司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判决执行情况做相应会计处理,最终影响情况以会计师事务所年度审计结果为准。公司将进一步综合评估诉讼影响,并积极采取各种措施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公司生产的铅酸电池及锂电池均符合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目前均正常进行生产销售。锂电池在续航能力、循环使用寿命等方面具备相对优势,且近年来随着原材料价格大幅下降经济性进一步体现;铅酸电池在成本、可靠性、安全性、环保回收等方面存在相对优势,仍具备长久的生命力,具体由客户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选择。”南都电源称。

  新日股份则称,本次诉讼涉及的电池为以前年度B端客户采购车辆所用锂电池,对应车型均为特殊定制。因电池质量问题产生的损失集中在B端客户,根据与B端客户的初步沟通结果,公司取得最终判决结果之后,将按照实际收到的赔偿金额支付给客户。本判决为一审判决,公司已计提了与本案相关的案件费用,并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一定的会计处理,最终影响以会计师事务所年度审计结果为准。

  此外,新日股份表示,本次诉讼是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所采取的措施,不存在对公司正常经营活动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不会影响企业零部件供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