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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br关于呼和浩特土默特左旗白庙子110千伏变电站br二电源工程核准的批复

时间: 2024-10-16 07:23:03 |   作者: 起动电池产品

  • 产品特点

  你单位报来的《呼和浩电公司关于呼和浩特土默特左旗白庙子110千伏变电站二电源工程核准的请示》(呼供电计划〔2024〕43号)及相关材料均悉。现就该项目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助力地方经济发展,提高地区供电可靠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同意建设呼和浩特土默特左旗白庙子110千伏变电站二电源工程(项目代码-89-01-331962)。

  昭君220千伏变电站至白庙子110千伏变电站110千伏线套光纤差动保护作为主保护,含完善的后备保护、重合闸功能,保护信号传输通道采用复用2M光纤通道,昭君变侧原位置整屏更换110千伏线千伏线路保护屏、故障录波屏。

  本工程起自白庙子110千伏变电站,止于昭胜线#塔东侧新建T接钢管杆,建设1根48芯OPGW,作为系统备用。

  四、项目总投资498万元,其中工程资本金为99.6万元,项目资本金占工程动态投资的比例为20%。项目资本金全部来源于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呼和浩电分公司,其余部分申请银行贷款。

  五、项目单位要按照相关环保要求落实控制和改善工频电场、工频磁场、噪声对旁边的环境影响的措施和方法,监测值要符合国家评价限值要求。施工建筑设计企业要做好生态和环境保护工作,各项措施要满足国家环保要求。

  项目单位要选用节能设备,加强节能管理。项目建设后,各项能耗指标应控制在设计水平。

  项目单位在符合实际需求的前提下,应加强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合作和应用。

  六、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应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和法规和规章规定,认真组织项目的招标工作(见附件)。如选用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经报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可采用单一来源采购、竞争性谈判等方式开展招标工作。

  七、按照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核准项目应附前置条件的相关文件分别是呼和浩电分公司《关于呼和浩特土默特左旗白庙子110千伏变电站二电源工程核准的请示》(呼供电计划〔2024〕43号)、呼和浩特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土默特左旗白庙子110千伏变电站二电源工程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的批复》(呼自然资预审字〔2024〕18号)、土默特左旗委政法委员会《关于呼和浩特土默特左旗白庙子110千伏变电站二电源工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备案的批复》(土左党政法批〔2024〕42号)、呼和浩特市电力勘探设计院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土默特左旗白庙子110千伏变电站二电源工程建设项目核准申请报告》。

  八、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等做调整,请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时提出变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详细情况,做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项目所在旗县区应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发现企业未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的,应及时上报我委,我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九、请项目单位在项目开工建设前,依据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规划许可、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环评等相关报建手续。

  十、项目单位应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平台如实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的基础信息。项目所在旗县区应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发现企业未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的,应及时上报我委,我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十一、项目准予核准决定或者同意变更决定之日起2年未开工 建设,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请项目单位在2年期限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开工建设。开工建设只能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允许超出1年。国家对项目延期开工建设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主办单位: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网站标识码:1501000001

  一、助力地方经济发展,提高地区供电可靠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同意建设呼和浩特土默特左旗白庙子110千伏变电站二电源工程(项目代码-89-01-331962)。

  昭君220千伏变电站至白庙子110千伏变电站110千伏线套光纤差动保护作为主保护,含完善的后备保护、重合闸功能,保护信号传输通道采用复用2M光纤通道,昭君变侧原位置整屏更换110千伏线千伏线路保护屏、故障录波屏。

  本工程起自白庙子110千伏变电站,止于昭胜线#塔东侧新建T接钢管杆,建设1根48芯OPGW,作为系统备用。

  四、项目总投资498万元,其中工程资本金为99.6万元,项目资本金占工程动态投资的比例为20%。项目资本金全部来源于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呼和浩电分公司,其余部分申请银行贷款。

  五、项目单位要按照相关环保要求落实控制和改善工频电场、工频磁场、噪声对旁边的环境影响的措施和方法,监测值要符合国家评价限值要求。施工建筑设计企业要做好生态和环境保护工作,各项措施要满足国家环保要求。

  项目单位要选用节能设备,加强节能管理。项目建设后,各项能耗指标应控制在设计水平。

  项目单位在符合实际需求的前提下,应加强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合作和应用。

  六、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应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和法规和规章规定,认真组织项目的招标工作(见附件)。如选用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经报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可采用单一来源采购、竞争性谈判等方式开展招标工作。

  七、按照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核准项目应附前置条件的相关文件分别是呼和浩电分公司《关于呼和浩特土默特左旗白庙子110千伏变电站二电源工程核准的请示》(呼供电计划〔2024〕43号)、呼和浩特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土默特左旗白庙子110千伏变电站二电源工程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的批复》(呼自然资预审字〔2024〕18号)、土默特左旗委政法委员会《关于呼和浩特土默特左旗白庙子110千伏变电站二电源工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备案的批复》(土左党政法批〔2024〕42号)、呼和浩特市电力勘探设计院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土默特左旗白庙子110千伏变电站二电源工程建设项目核准申请报告》。

  八、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等做调整,请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时提出变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详细情况,做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项目所在旗县区应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发现企业未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的,应及时上报我委,我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九、请项目单位在项目开工建设前,依据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规划许可、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环评等相关报建手续。

  十、项目单位应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平台如实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的基础信息。项目所在旗县区应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发现企业未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的,应及时上报我委,我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十一、项目准予核准决定或者同意变更决定之日起2年未开工 建设,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请项目单位在2年期限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开工建设。开工建设只能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允许超出1年。国家对项目延期开工建设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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